專利法中的專利指發明創造,而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