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程序
處理勞資糾紛有四種方式:
一.協商程序。
協商是指勞動者和雇主在發生問題后,通過私下溝通解決爭議。
勞資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有利于問題的快速解決。
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
第二,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就像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
如果一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庭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爭議發生后,必須進行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訴訟程序。
提起訴訟是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所啟動的程序。
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性的,做出的判決也是可以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