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芳律師費用如下:
(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30000元/件,可合理提高。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8%-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為7%-9%;3、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為6%-8%;4、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5%-7%;5、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為4%-6%;6、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3%-5%;7、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8、5000萬元以上為1%-3%。
二、律師收費的法律規定如下: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七,政府在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律師服務的平均社會成本補償,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確定。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消耗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服務內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金額百分比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可以適用于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