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專利分類簡稱IPC。
1951年,法國、聯邦德國、英國、荷蘭等國的專利專家組成分類工作組,共同編制了國際專利分類。1968年以英文和法文同時出版。
此后,美國、日本等國也參與了推廣工作,成立了擴大后的IPC聯合會,修訂工作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第二至第五版分別于1974年、1979年、1985年和1989年出版。每一版都有索引。IPC有德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等多種語言的翻譯,2版以后的所有版本都有中文翻譯。
IPC按部、司、大類、小類、主組、組等逐級分類所有與發明專利相關的技術內容。形成一個完整的層次分類體系。全表共分8系20部,分9冊出版。第1 ~ 8卷是詳細的分類表,第9卷是用戶指南和分類匯總表(到主組級別)。國際專利分類中IPC的分部(第一類)用A ~ H表示,分部只是一個分類標題,并沒有標注。班級號由部門的班級號加2位數字組成。小類號由部門號、大類號和大寫字母組成。主組號由小類號加2位數組成。組號由一個斜杠和主組號后的2 ~ 5位數字組成。例如“A43D95/16制鞋拋光工具”(分組)屬于日常用品部(部門編號為A)、鞋的大類(大類編號為A43)、機械、工具、設備和方法的小類(小類編號為A43D)、鞋整理機械的大組(大組編號為A43D
國際專利分類法試圖將科學發明和專利的技術主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類,要么按功能分類,要么按應用分類,而不是單獨對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
到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上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其公布的專利文獻中標注了IPC分類號。其中,36個國家、1個國際組織和1個區域組織在分組一級作了標記。有11個國家和1個區域組織被標為子類。自1985年4月1日起,我國在公布的專利文獻中標注IPC分類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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