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日。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