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確。
至少在專利局通知的申請日之后,即專利申請在先,后期發表論文是權宜之計。
全球最權威的學術期刊之一,美國《科學》雜志于2017年8月11日發表了一篇名為《雙重前沿:專利發明與在先科學進展》的文章。因為人們不知道前沿科學的進步對市場發明的支持有多大,通過對比480萬項美國專利和3200萬篇科學論文,作者發現大多數學術論文都會導致后續的專利發明,而專利可以追溯到相應的論文。其中,生物醫學、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密切相關。可見,專利技術發明與科學論文的發表有著密切的關系。
一個科研人員或科研團隊應該如何處理專利申請和科學論文發表的關系?筆者曾經聯系過一個教授,想把大學多年的研究成果在中國申請專利。技術方案很先進,取得的效果也很好。他已經聯系了企業,準備大規模生產。為了在與企業的合作中掌握主動權,使自己的智力成果獲得合理收益并得到司法保護,也為了使產品在國內市場獲得技術壟斷優勢,他想用這項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但在接觸的過程中,很遺憾地發現,他早前在國際學術期刊上發表了一篇論文,詳細披露了這一設備設計的原理、結構和構造,這直接破壞了他想申請的專利的新穎性,也使得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變得非常困難,因為如果比他自己發表的論文更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就需要在論文所披露的設計的基礎上增加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特征。然而,這篇論文已經非常詳細地披露了設備設計的每個細節,幾乎不可能再增加任何技術特征。即使勉強寫成,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很難獲得授權。由于先發表論文或先申請專利的錯誤安排,如此好的技術創意由于發明人自身原因難以申請專利,發明人的智力成果在產業化轉化過程中遇到了可以避免的法律問題,確實值得科研人員借鑒。因此,研究人員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識產權知識是非常必要的。
專利申請前發表論文對專利申請有負面影響,申請專利不影響申請后發表論文。考慮到專利的新穎性,要慎重選擇論文的發表時間,保證論文的發表時間要在專利申請之后,至少要在專利局通知的申請日之后,即先申請專利。之后發表論文是權宜之計,因為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不會受到影響,科研論文的成果會受到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雙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