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三方協議,毀約后的具體后果要看協議內容。
1.協議中有違約條款的,按照協議的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后果。
2.簽訂協議時沒有違約條款的,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二十三條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如果大學畢業生簽訂三方協議,違約后會有什么后果?
畢業生違約,除了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導致其他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并做了大量的工作。被聘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經考慮和安排。一旦違約,所有的工作都白費了,所有的工作都要重新開始,造成被動工作。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視為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與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因為對學校的懷疑,他們以后可能不會去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就不會有畢業生就業。隨著高校的擴招,畢業生的數量會越來越多。學校作為簽約方之一,不會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影響明年甚至未來就業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一個單位,你不去,別人也可以去。如果雇主不雇傭你,完全可以雇傭別人。如果有,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如果以后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可能就沒辦法補缺了,造成信息浪費。大學生應該是誠信和法制的踐行者。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慎重選擇,認真履行合同。
三、處理違約畢業生的規定
“違約”特指“三方簽約”。學校強調畢業生要講誠信,講法治,認真履行合同。但畢業生一旦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并支付違約金后才能重新簽訂合同。畢業生違約,必須到原簽約單位辦理解約手續(有原簽約單位的書面函,違約金已交),然后將原協議上交招生就業處,換一份新協議。
四、大學畢業生謹慎對待三方協議應注意以下問題。
1.正確區分協議期、試用期、試用期,直接關系到畢業生權益的維護。
期限: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開始,持續到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終止。在協議期限內,雙方已確定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該是在試用期之前,而不是在試用期之后。過去,一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一過,你就會找各種借口辭退。根據相關規定,試用期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根據世界經理人學校的報告,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試用期為6個月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2.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就業協議自動終止。
3.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一定要注意是否與用人單位有效印章上的名稱一致。否則,協議無效。學生填寫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縮寫。
4.試用期和試用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都采取試用期,根據合同的長短,可以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一般采取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和試用期只選擇一個,另一個劃掉。
5.違約賠償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確定。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規定高額違約金來約束學生。學生可以在談判中爭取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
6.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為“標準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以在備注欄說明自己在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一旦出現糾紛,他們可以及時向法院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在簽署“協議”時,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的步驟。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后,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對于違約,協議中寫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協議。一方不當解除協議或違反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人民幣作為違約金。”
7.在簽署“協議”時,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的步驟。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后,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