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和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財產轉讓所得,是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每次”是指一次性轉讓一件財產的所有權所取得的收入。允許在財產轉讓收入中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購買時的買價和按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一般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轉讓債權時應扣除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公式如下:一次性賣出該類債券的可抵扣買價和費用=該類債券的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繳納的稅費之和÷該類債券的購買總額×一次性賣出該類債券的金額+該類債券的銷售過程中繳納的稅費=[該類債券本次銷售收入]
2.建筑。其原值為建造成本或購買價格及其他相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其原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輛和船只。其原值為買價、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
5.其他財產。其初始值參照上述方法確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財產原值。允許在財產轉讓收入中扣除的合理費用,是指出售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