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期內專利權人享有對其專利發明進行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獨占實施權、許可權、轉讓權、專有權、標記權、保護請求權和質權。實施專有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享有的專有權,也稱專有權。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請求保護權是指請求人民法院和專利管理部門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權利。質權是指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質押進行融資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