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如下:
1.辭退員工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準確的。
3.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是合法的。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實上,勞動者和雇主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只要勞動關系成立,勞動關系就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用人單位無權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必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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