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一個的,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相關規定如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是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二是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并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一個的,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由企業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疫情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限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四、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1/22/182156820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