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版權保護的對象包括:
1.計算機程序,即可以由諸如計算機的信息處理設備執(zhí)行以獲得特定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
2.文檔。包括主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其他對象。
法律依據(jù)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能夠由計算機或者其他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執(zhí)行以獲得某種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能夠自動轉換為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者符號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一作品。
(2)文檔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內(nèi)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伸到開發(fā)軟件所使用的思想、處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數(shù)學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