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縣級煙草專賣局都會在辦證場所將辦證要求公示出來,申請人可以根據當地煙草專賣局公布的標準,衡量自己是否具備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第十五條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七條國家制定卷煙、雪茄煙的焦油含量級標準。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八條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第十九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條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
第二十一條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二十二條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條個人進入中國境內攜帶煙草制品的,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煙草專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