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威脅、干擾了你的正常生活或是威脅到了你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應該報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擴展資料:
受到暴力恐嚇要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受理后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治安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 ;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后依法進行偵查,搜集證據進行破案懲辦犯罪嫌疑人。具體規定如下 :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經過審查,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恐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