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加班費用是日工資的2倍。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延長工時的報酬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進行延長工作時間的,需要在工資結算日支付不低于勞動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需要在工資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工資報酬。
3.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勞動報酬。
4.“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采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5.本條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