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于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于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筑、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筑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并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柜(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件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柜實行雙鎖管理,并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臺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準,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于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于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并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于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登記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并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并傳輸到信息系統后臺數據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游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后,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并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于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于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并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并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于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于培訓 新《細則》實施后,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