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要求為火警的報警提供便利,沒有要求需要在路口迎接消防車,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擴展資料:
消防機關在火災撲滅現場有最高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撲救火災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