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因為通常來說員工有離職的權利,但是需要先通知公司,并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員工辭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表。
2、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3、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崗。
4、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5、按正常途徑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離職證明的。
擴展資料:
《勞動法》對于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
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上述行為若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的。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