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十年前至今的加班費和休假費行嗎
訴求十年前至今的加班費和休假費行嗎
主張十年加班費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張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為一年。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適用特殊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但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不對超過兩年時間的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一些省市規定,
導讀主張十年加班費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張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為一年。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適用特殊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但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不對超過兩年時間的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一些省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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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十年加班費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張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近3年。 一、加班工資 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為一年。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適用特殊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但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不對超過兩年時間的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一些省市規定,對勞動者主張兩年前的加班費不予支持,一些省市規定勞動者能夠提交證據證明的,予以支持。 現勞動者主張10年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部分是否予以支持,要看所在省的規定,和自己掌握的證據。 二、年休假工資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前年的年休假可以在去年安排,還沒有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勞動者可以主張最后3年年休假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于適用和 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魯高法〔2010〕84號 3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用 人單位否認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予采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費,舉證確實充分的,應予支持, 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訴求十年前至今的加班費和休假費行嗎
主張十年加班費在一些省市可以,一些省市不支持;主張年休假工資最多可以近3年。一、加班工資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但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限制,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為一年。加班費是工資的組成部分,適用特殊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但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不對超過兩年時間的加班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一些省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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