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可以根據《電子簽名法》規定,判斷同時符合四個條件,可視為合法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簽署的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司法機構)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區別于書面簽名,類似于手寫簽名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