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申領臨時身份證條件的公民,申領人本人到場申請辦理的,憑申領人本人戶口簿。領取憑證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的,憑申領人本人戶口簿、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辦理。
在辦理的同時,需要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地點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科進行辦理。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限是三個月。
臨時身份證的辦理條件: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擴展資料:
在派出所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流程:
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后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3、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