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補征是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可以進行追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征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