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對物業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樣,一般在小區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萬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業辦公面積應該在100到150平,北京是這樣的。但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開發商或甲方溝通一下,如果實在不夠用,可以適當讓甲方加蓋一些臨建先用著,我們就是這樣操作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新建物業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建設必要的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這個各地區分配的不一樣,可參照各地的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
拓展資料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托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參考資料:物業管理(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