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開四停四即非廣州市籍中小客車(含臨時號牌車輛)駛入管控區域連續行駛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天(自然日,下同),再次駛入須間隔4天以上。
行駛計算周期結束后,進入停駛計算周期,即連續4天禁止在管控區域內行駛。其間,車輛可在管控區域內合法停放點停放或在管控區域外行駛。
停駛計算周期期間在管控區域內上道路行駛的,即未間隔4天以上行駛的,視為違反管理措施,之后必須滿足連續4天以上不在管控區域內行駛,停駛計算周期才結束。停駛計算周期結束后,即可按行駛計算周期再次進入管控區域內行駛。
擴展資料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廣州正式實施外地中小客車“開四停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