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思不同。
1、條約,是指確定締約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任何協議,它可以有不同的名稱。
狹義上的條約則是指以條約為名稱的、有關政治、經濟、法律等重要問題的、有效期較長的國際協議。
例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67年《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領事條約》等。
2、合同(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于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
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合同(例如買賣)、物權合同(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份合同(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合同關系。
在民法上,狹義的合同(即債權合同)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合同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合同。
合同行為并不等于“合同書”,一份合同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合同行為;合同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合同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3、公約,是指用來稱呼在國際組織主持下或國際會議上通過的關于某一個專門領域的規則的多邊條約。
例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
擴展資料:
公約的特點:
1.公眾約定性
約定性是公約的突出特點之一。公約雖有約束性,但它不是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的強制性的法規,而是訂約單位或訂約人自愿協商締結公共約法。
它一般不產生于行政管理部門,而是產生于社會團體或民眾之間,有一定的民間特色。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規,對參與者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應。
2.長期適用性
公約所涉及的內容一般都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因而公約也具有長期適用性,不會在短時間之內就因為時過境遷而成為廢文。
制定公約時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點,要選擇大家共同關心的、有長期意義的原則性事項寫入公約。如果發現原有的公約已經過時,則要討論制定新的公約來取代它。
3.集體監督性
公約一經共眾認定,就是訂約人的行為和道德規范,每個人都有履行公約的義務,不得違反。
同時,它也是人們互相監督的依據,每個人也都有以公約為準則監督別人的義務。一旦發現有違背公約的行為,大家都有權進行批評和譴責。
4.基本原則性
公約的內容在多數情況下都是一些基本道德準則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要求,一般不涉及具體的行動方法和實施措施,不像細則那樣詳盡具體,因而公約大多短小精悍。
5.一致認同性
公約是在一個公共協商的基礎上擬定的,應得到每個締約者的認同。就一般情況而言,有棄權票,不影響公約的通過,但有否決票則公約不能被通過,即每個制定者擁有“一票否決權”。
在特殊情況下,在有否決票的情況下可以強制通過,但投否決票者可以選擇不加入該公約,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美國就沒有加入該公約,所以美國科考船進入中國南海而不受該公約的約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條約
百度百科_合約
百度百科_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