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級別最高的法院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
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擴展資料: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還有如下級別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判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及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對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除審判案件外,并且辦理下列事項:
1、依法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2、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專門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國家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轄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并不是經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聯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