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居住證注銷了才會清零。
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強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的事中事后監管。
擴展資料
依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