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身份證,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安部2017年11月份印發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依照國家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自公民提交申請之日起60日內發放身份證;交通不便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周期。
擴展資料:
異地辦理身份證的費用:
公安部印發的上述意見規定,公民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向受理地公安機關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22號)規定,公安機關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