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買房是不可以直接落戶的,需要達到一定積分才可以落戶,而在天津買房是可以作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
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積分入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根據網上報名預約的時間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在其他區縣設立的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受理點申報積分入戶;用人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可由居住證持有人本人申報。需要落戶在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業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負責申報。
擴展資料: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6月、12月,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期積分入戶分值線和入戶指標,根據積分排名情況,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
同時,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將積分入戶人員信息發送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將戶口準予遷入證明發放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并負責對落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在下一申請期確定的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公示期滿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饋上一期落戶人員名單。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