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辦理流程:
1、【查驗崗】審查憑證證明、查驗機動車、核查涉及該車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情況、在行駛證上簽注檢驗記錄、打印檢驗合格標志(對行駛證副頁簽注信息已滿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制作發放行駛證)。
2、領取機動車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辦事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
擴展資料
辦事所需資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1份);
2、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第三聯原件。原件丟失的,提供第三聯外任一聯復印件并加蓋保險公司印章,或者經登記審核崗簽注“與原件一致”的任一聯復印件。原件因上次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供;
4、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1份);?
6、屬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單位工作人員)代理的,還應提交機動車業務委托書(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參考資料來源: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窗口辦事指南-福州-機動車年檢(受托年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