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社區自治組織和城市政府各級相關機構的關系中,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面向社區,重心下移的原則,社區工作的核心是管理與服務。各級組織都要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把貼近群眾、服務社區、服務群眾作為強化管理的著眼點,將工作重心下移,利用各自的職能指導和配合社區居委會為社區群眾排憂解難;
支持街道辦事處履行綜合管理和協調職能,積極為社區實現“資源共享、責任共擔、共住共建”創造條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
2、事權下移,責、權、利配套的原則,要加快城市基層工作社區化、社區工作社會化的進程,各級組織要在事權下移、責任下移的同時,將財力和利益也隨之下移,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統一。
屬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如果確需社區配合的,須與街道協商,經政府同意后,實行部門指導,“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運作方式。通過責、權、利的配套統一,加大社區工作力度,調動社區居委會工作的積極性。
3、以人為本,資源整合的原則,各級組織要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改善社區人居環境、便利社區居民生活、豐富社區文化、提高社區居民素質、保障社區居民安居樂業為己任,把社區居民是否滿意作為評價各級組織工作的根本標準。
各級組織要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善于整合社區內的各類資源,與社區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共同建好社區。
擴展資料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實現居民(村民)自治過程中與基層政權組織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包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相互關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關系。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關系,可從兩者的性質、職權和任務中考察。
一方面,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嚴格遵守和貫徹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和決定;可以依法參加與有關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活動,如協助直接選舉、幫助代表聯系選民等等;可以向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見和要求。
另一方面,基層人民代表大會要依法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監督,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決定、決議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內實施;要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自治活動,監督基層人民政府行使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權活動的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區自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