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讓別人代辦,辦理方式和所需資料如下:
一、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辦理地點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收費不收費。
五、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行駛證;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六)屬于延緩檢驗的機動車(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還需提交《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