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十條? 機動車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扣留機動車進行強制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檢驗合格的,由違法行為發現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被扣留機動車拖移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檢測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擴展資料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五十七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一)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或者讓行規定的;??
(二)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三)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的;??
(四)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未低速行駛、避讓行人的;??
(五)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六)違反規定會車或者倒車的;??
(七)違反路口通行規定的;??
(八)違反牽引故障機動車規定的;??
(九)使用手持電話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十)未按照規定噴涂、粘貼標識或者放大牌號的。
參考資料來源:122交通網-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