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頒發證書屬違法,沒有法律效力,現在很多協會亂頒發證書,國家已經在2008年頒布相關法規清理這種現象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第二條、清理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清理規范職業資格的設置。職業資格必須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職業(工種),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對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性強、技能要求高的職業(工種),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標準,建立能力水平評價制度(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對重復交叉設置的職業資格,逐步進行歸并。對涉及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境外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專門管理辦法,報國務院批準。
凡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設置的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保留并向社會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予以取消,如確有必要保留,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按程序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形成國務院決定予以解決,或調整為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凡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設置的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確定保留的項目并向社會公布。
其他各類非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都要分類進行清理:國務院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要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應及時清理,確有必要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后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調整為專業培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設置職業資格,已經設置且確有必要的,經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后作為職業資格工作試點,逐步納入統一的職業資格管理,其他的應立即停止;各類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
擴展資料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
三、清理規范的方法步驟
(一)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認真組織對本系統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鑒定、培訓、收費和發證等活動進行清理規范。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清理規范,民政部門予以配合。
(二)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時部署清理規范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清理規范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
(三)國務院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送的清理規范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分期分批向社會公告批準保留的職業資格的名稱、設置依據、類別、實施承辦的部門和機構。
同時聲明,未經批準并公告的不得繼續開展與職業資格相關的考試、發證等活動。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 各類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