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米。
根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擴展資料: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十一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墻;
(二)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
(四)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