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人員除給戒毒人員存日常零用錢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帶入。
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為做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家屬探視工作,對來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視的家屬具體規定如下:
1、來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視的戒毒人員家屬由戒毒所工作人員統一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室探視戒毒人員,探視戒毒人員僅限于戒毒人員直系親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探訪。(并出示有關證件)
2、探視時間為每周二、周四下午十三點三十分至十五點三十分,其他時間一律不予探視。?
3、探視人員除給戒毒人員存日常零用錢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帶入。
4、探訪人員必須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的有關規定,做好戒毒人員的思想工作,對違反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探訪,后果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出所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戒毒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其請假出所:
1、配偶、直系親屬病?;蛘哂衅渌斃碛尚桦x所探視的;
2、配偶、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3、辦理婚姻登記等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請假出所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并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后,發給戒毒人員請假出所證明。
請假出所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離所和回所當日均計算在內。對請假出所不歸的,視作脫逃行為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戒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