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了。
按照國家的規定以及省市出臺的新政策,市民可自選兩種方式處理原證。在辦理到期換證時,可以在申領換證時上交舊證,也可以在新證辦理完畢取證時上交舊證。居民準備將舊證留作紀念的,需由公安部門在市民監督下對舊證做剪角處理,確保視讀、機讀功能失效。
無法提供原證件的屬于丟失補領,在申領新證前需申報掛失,使舊證作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人民網——換領身份證新規:舊證不交須剪角或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