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無需法律介入,如能達到和解協議,可告知法院出具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p>
《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
擴展資料: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違背法院調解有關原則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睹袷抡{解規定》第12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