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12月份不立案,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立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
法院立案程序
一、立案大廳辦事流程:
第一步,將起訴材料交法官審查(包括起訴狀、證據材料、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第二步,按法官的安排,持繳費通知書到交費窗口交納訴訟費用;
第三步,持交費回單到原法官窗口辦理立案手續,領取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材料。
執行案件立案流程與上述步驟基本相同。
二、起訴必須具備的材料(全部資料均應提供A4紙格式)
(一)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起訴應當提供:
1、民事、行政訴狀,訴狀中須注明雙方當事人的聯系電話或方法;
2、原告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告為單位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立案時需提供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原件供核對);
3、起訴證據復印件(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并將起訴證據登記做成《證據清單》(亦按被告的人數增加一份提供);
4、按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起訴證據復印件的副本和證據清單副本。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