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居民身份證,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并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在1984年前寫作“身份證”。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并且開始頒發第一代居民身份證。2004年3月29日起,中國大陸正式開始為居民換發內置非接觸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二代身份證表面采用防偽膜和印刷防偽技術,使用個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機器讀取數字芯片內的信息。
2017年12月25日,“微信身份證網上應用憑證”在廣州市南沙區簽發,為線上、線下政務服務以及旅館業登記、物流寄遞等實名制應用場景,提供國家法定證件級身份認證服務。
擴展資料
1999年7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9年10月1日由公安部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是一部逐步完善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在證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國家行政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