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不良記錄都對行為人今后的生活產生影響。
1、大家生活中講的案底包括一切受過法律制裁的不良記錄。
2、不是所有的不良記錄都對行為人今后的生活產生影響。在入學、招工等只有受過刑事處罰的才會有所影響。
3、關于出具無犯罪記錄的定義。
例如:浙江省《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擴展資料:
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