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執照是先注銷稅務登記證還是先注銷營業執照?
注銷執照是先注銷稅務登記證還是先注銷營業執照?
目前實行的仍然是:企業注銷營業執照,先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再注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本規定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先注銷稅務登記,再注銷營業執照。從2015年10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法[2015]50號)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即“
導讀目前實行的仍然是:企業注銷營業執照,先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再注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本規定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先注銷稅務登記,再注銷營業執照。從2015年10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法[2015]50號)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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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行的仍然是:企業注銷營業執照,先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再注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本規定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先注銷稅務登記,再注銷營業執照。 從2015年10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辦法[2015]50號) 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即“一照一碼”登記模式。使用這種“三合一”的營業執照,不需要再辦理稅務登記,在注銷時,先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然后再到稅務部門辦理注銷。
注銷執照是先注銷稅務登記證還是先注銷營業執照?
目前實行的仍然是:企業注銷營業執照,先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再注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本規定是: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先注銷稅務登記,再注銷營業執照。從2015年10月1日起,根據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法[2015]50號)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三個部門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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