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條件下規定有效間距是5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所寫:第三十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管道運行中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配備管道保護所必需的人員和技術裝備,研究開發和使用先進適用的管道保護技術,保證管道保護所必需的經費投入,并對在管道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