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穩定住所指申請人實際居住的擁有合法產權的成套住宅或者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合法穩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是指在城市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
二是在當地住建(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三是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是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等房屋。
在租賃房屋落戶中,租賃房屋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要在住建(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二是房屋要獨立成套,具有單獨的門牌號(合租房屋和非住宅性房屋除外)。
參考資料:光明網 多地出臺居住證具體辦法 待遇“含金量”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