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緬甸聯邦議會審核通過公寓法草案,允許外籍人士在緬甸購買公寓。據了解,該草案尚需總統簽字才能正式生效。
該項新通過的公寓法草案規定,外國人可以依法購買公寓(綜合所有權房屋),但在一棟公寓樓內,外籍人士持有公寓套數不得超過總套數的40%。該法案適用于占地面積不小于兩萬平方英尺(約合1858平方米)、樓層數不低于6層的公寓樓。
實施細則中,如何界定“外籍人士”。
除緬籍國民(持有緬甸紅卡的人)、緬甸客籍人士(持有緬甸藍卡的人)、緬甸準入籍人士(持有緬甸綠卡的人)以外的人,都屬于外籍人士。
實施細則中,值得關注的一些點:
一、對外籍購房者。
1、外籍人士購房前,需事先咨詢注冊管理人;
2、購房時,只能使用合法從國外匯入緬甸的外匯收入購買;
3、購房后,外籍人士將獲得統一注冊與城市、房屋發展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可自由出售、抵押、出租或轉租。
注:實施細則中,并未明確表示,外籍人士購房后,是否對土地擁有所有權。
二、公寓房項目的外籍投資者或合資者。
1、《公寓法》適用對象是6層以上的高層居民樓,地塊面積大于20000立方英尺,出售給外國人的物業比例不超過40%。但《公寓法》實施細則,則去除了樓層的限制,保留了地塊面積大于20000立方英尺,出售的物業比例不超過40%的規定;
2、外籍人士可以投資建設公寓房項目,也可以作為項目的合資商,但事先必須得到國家投資委員會的批準。項目建成后,投資商或者合資商,最低需要出售75%的公寓房,其中25%的公寓房可使用一個人的名義進行注冊;
3、公寓房項目的外籍投資商或合資商,有權出售的公寓物業,每次出售給外籍人士,都需要先咨詢注冊管理人,再由注冊管理人向公寓監管委員會進行通報;
4、如果要將公寓房用作其他用途,那建設時,需要和居民樓分開分層建設,且需要為商用房另設入口。
有商業用途的房間,開發商需要把房間的類型、面積、規劃圖、總房間數等一一列出;為避免對住戶產生影響,開發商在出售公寓前,如果公寓項目內有其他商業用途的房間,需提前告知購房者,同時,需獲取購房者已經了解相關情況的保證書(注:開發商營業執照由三年變更為五年);
5、公寓房項目地基建設完成30%,就可進行預售,且通過預售獲得的所有金額,須存入銀行,僅可作為公寓房項目建設用途,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擴展資料:
一、相關稅費:
公寓法明確規定這兩項經濟活動需繳納印花稅和登記費。鑒于印花稅“行為稅”的性質,開發商在向相關登記機關登記共有土地時需就該等登記行為和公寓登記文件繳納印花稅。若后續住宅單元的所有權發生變更,受讓人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對于登記費,公寓法僅明確規定了住宅單元所有權轉讓的登記費用應當由受讓方支付,但對公寓開發過程中對“共有土地”的登記費用承擔并未規定。
無論是印花稅還是登記費,公寓法雖然明確了支付義務人,但支付義務人并不等于實際負擔人,但實踐中合同雙方仍可自由約定由誰來承擔稅費。
二、開始申請時間。
根據《公寓法》以及《公寓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管理司從2018年1月份開始接受申請。
參考資料:人民網-外國人獲準在緬甸購買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