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會議需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才可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條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