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必須上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規定,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根據以上規定精神:
1、國家強調實行計劃生育,要有積極穩妥的節育措施。但并沒有任何規定必須上環。
2、每個婦女都有權力選擇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避孕方式,如果違背當事人的意愿,強制放環,屬于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措施
(1)法律措施,即通過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規范公民的生育行為,調節公民生育子女的數量。
(2)行政措施,即通過建立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制和制度,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如建立計劃生育管理網絡;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等。
(3)經濟措施,即運用經濟利益導向,引導公民節制生育。如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給予獎勵優待對違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等。
(4)技術措施,即通過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提供優質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和方便公民避孕節育。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