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小型工程是指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筑。
5、軍用房屋建筑。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
擴展資料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
取得規劃許可證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
整合施工許可前置要件,實現并聯審批。把原來分別受理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三個事項合并為一個事項辦理。
推廣“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模式,實行統一一個政務窗口受理,填寫一份申請表,報送一套申請材料,后臺分類審查辦理,一次性同步審核辦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