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章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保管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2、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章第八條 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3、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或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等單位。
《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六條:干部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縣以上(含縣)機關、單位的干部檔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中統一管理;縣以下機關、單位的干部檔案實行由縣委組織部集中管理,或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等單位相對集中管理。
4、被納入綜合檔案室管理的單位。
不具備保管條件或檔案很少的單位,其干部檔案由上一級單位管理。干部檔案被納入綜合檔案室管理的單位,其干部檔案要固定專人管理,業務工作要接受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和上級有關業務部門的檢查指導。
5、干部檔案管理工作機構。
《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七條:縣以上(含縣)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干部檔案管理工作機構,并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干部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檔案需配備一名專職干部,有業務指導任務的單位,要配備相應的業務指導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干部檔案工作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