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7月21日,取消機動車環保標志,和機動車檢驗標志合并為一個機動車年檢合格標志。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 嚴格執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大氣法》建立并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制度,機動車生產企業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并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保部門,出具由環保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排放檢驗合格報告拍照后,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上傳公安交管部門,對未經定期排放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不予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交管部門對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擴展資料:
《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四項 推行機動車排放異地檢驗。地市范圍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主選擇檢驗機構檢驗,不得以城區、郊區、縣市劃分檢驗區域或者指定檢驗機構。
推行機動車異地檢驗,在全省(區、市)范圍內異地檢驗,無需辦理委托手續。試行機動車跨省(區、市)異地檢驗,在已實現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聯網的省份,允許機動車所有人在車輛所在地進行檢驗(黃標車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